明知他人飲酒仍借車 車主是否應(yīng)擔責

  法治日報微博   2024-09-08 15:10:50

作為車主,明知他人飲酒,仍將車輛交由其駕駛,車主需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?近日,吉林省遼源市東豐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共同犯罪案件,機動車車主將車輛交由飲酒人員駕駛并搭乘,二人均受到法律的制裁。

法院查明,2023年10月,宋某和陳某為慶祝工程順利完工,相約慶祝一番。酒過三巡,兩人興致漸濃,又前往KTV唱歌喝酒,直至夜深兩人都喝了不少,便張羅著一起乘車回家。走出門外,宋某拿過陳某的車鑰匙直接走向駕駛位,而陳某在明知宋某與其共同飲酒的情況下,非但沒有勸阻,反而同意宋某駕駛其機動車,并搭乘該車坐在副駕駛位。在行駛過程中,由于宋某酒后意識模糊、操作不當,撞到停放在路邊的一臺白色轎車。

事故發(fā)生后,白色轎車車主報警。在公安機關(guān)詢問階段,陳某欲自己承擔全部責任,多次陳述是自己開車造成的事故,但其他在案證人證言皆指明是宋某開的車。后經(jīng)公安機關(guān)向陳某釋明,如果不如實陳述將構(gòu)成包庇罪,隨后,陳某才如實供述,承認是宋某開的車。

經(jīng)遼源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,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3.45mg/l00mL,陳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2.9mg/100mL。隨后,檢察機關(guān)以宋某和陳某涉嫌危險駕駛罪訴至東豐縣人民法院。

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被告人宋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(guī),飲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3.45mg/l00mL,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危險駕駛罪;被告人陳某作為機動車管理和直接使用者,明知宋某酒后不宜駕駛機動車仍將其所有的機動車交予宋某駕駛,并搭乘該車未予阻止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危險駕駛罪;本案系共同犯罪,鑒于宋某、陳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、自愿認罪認罰,可以從輕處罰和依法從寬處理。

據(jù)此,法院依法判決宋某拘役三個月,緩刑四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;判決陳某拘役二個月,緩刑三個月,并處罰金7000元。

借車給醉酒人駕駛構(gòu)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

本案承辦法官表示,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,在出借車輛時務(wù)必盡到審查義務(wù),明知他人醉酒仍允許其駕駛機動車,釀成事故須承擔連帶責任。

自危險駕駛罪2011年入刑以來,國家對酒駕行為的打擊,一直呈現(xiàn)嚴厲的態(tài)勢,“酒后不開車”現(xiàn)已成為社會共識,但是對于將車借給他人酒后駕駛,以及不開車也可能構(gòu)成危險駕駛罪卻缺少共同認知。
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(guī)定,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。各共同犯罪人通過意思聯(lián)絡(luò),知道其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實施犯罪,認識到共同犯罪行為的性質(zhì)及該行為所導(dǎo)致的危害社會的后果,并希望或放任該后果的發(fā)生。因此,作為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,在明知他人飲酒后,仍將車輛交由他人駕駛,放任醉駕,若他人構(gòu)成危險駕駛罪,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則構(gòu)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。

本案中,陳某雖然沒有開車,但是作為車輛所有人、控制人,對機動車負有安全管理和安全駕駛的義務(wù),在對宋某已經(jīng)飲酒并有明確認知的情況下,仍將機動車交給宋某駕駛,而后還乘坐了醉駕車輛,對宋某危險駕駛的犯意具有強化作用,宋某雖實施駕駛的實行行為,但陳某的幫助行為是宋某事實犯罪中必不可少的,且發(fā)生于犯罪現(xiàn)場,其主觀上有明顯的放任故意,客觀上實施了幫助行為。二被告人的諸多行為產(chǎn)生共同的危害因素,指向相同的犯罪因素即危險駕駛行為給不特定多數(shù)人的生命健康或公共財產(chǎn)安全帶來危險,因此陳某也構(gòu)成危險駕駛罪。

同時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規(guī)定,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、財物,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如果陳某繼續(xù)堅持講朋友“義氣”,替宋某遮掩喝酒駕車的事實,意圖幫助其逃避醉駕懲罰,還將構(gòu)成包庇罪,承擔包庇罪與危險駕駛罪二罪數(shù)罪并罰的刑事責任,還好陳某及時懸崖勒馬,否則悔之晚矣。

值得注意的是,雖然危險駕駛罪的主體主要是機動車駕駛?cè)?,但若是直接控制車輛的所有人、管理者、駕駛?cè)嗽诿髦袨槿孙嬀贫鈱Ψ今{駛自己控制下的車輛,應(yīng)認定為危險駕駛罪的共犯。而除了上述情形,還有另外兩種行為也涉嫌危險駕駛罪共同犯罪,一是在飲酒過程中,行為人明知他人必須駕車出行,仍極力勸酒或脅迫、刺激其飲酒,且飲酒后未給其找代駕的行為;二是機動車所有人、持有人明知他人飲酒,指使、教唆、脅迫、命令他人駕駛機動車的行為。

責編:施泉江

一審:施泉江

二審:蘇莉

三審:唐婷

來源:法治日報微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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