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湖南客戶端 2025-02-21 17:10:35
【案情經(jīng)過】
因涉嫌“幫信罪”被抓后,他卻想?!靶÷斆鳌本懿徽J罪,認為這樣就能逃脫法律制裁。但事實并非如此,法律的裁決基于確鑿證據(jù),即便嫌疑人不認罪,只要證據(jù)鏈完整,法官依然可以依法定罪量刑。
2022年2月7日,經(jīng)徐某(已判刑)聯(lián)系后,被告人焦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(wǎng)絡實施犯罪仍將其名下銀行卡提供給他人轉賬,并為他人提供人臉識別、密碼驗證等幫助。2月9日,焦某提供的銀行卡共轉入人民幣264萬余元,轉出人民幣263萬余元,其中有呂某等19名電信詐騙被害人共計轉入人民幣121萬余元。
庭審過程中,焦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不認可,并辯稱自己并未給他人轉賬提供過幫助。
【庭審結果】
經(jīng)云南省大姚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,2022年2月9日,焦某銀行卡轉出資金多達57筆,其中52筆均通過人臉識別驗證,人臉識別結果均顯示為同一人,且配有聯(lián)網(wǎng)核查照片及前端抓拍照片,該證據(jù)系銀行出具的客觀材料,符合銀行賬戶交易規(guī)則,故焦某的辯解意見不成立,不予采納。
法院認為,被告人焦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(wǎng)絡實施犯罪,仍提供支付結算幫助,情節(jié)嚴重,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(wǎng)絡犯罪活動罪。在卷證據(jù)中被告人焦某的庭前供述與當庭陳述存在矛盾,且有證人證言及辨認筆錄、被害人供述、焦某與徐某的行程軌跡查詢、焦某銀行卡交易流水等在卷證據(jù),能夠相互印證,對被告人焦某足以定罪。
法院最終以“幫信罪”判處焦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1.5萬元。被告人焦某未上訴,目前判決已生效。
【法條鏈接】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(guī)定,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(jù),重調查研究,不輕信口供。只有被告人供述,沒有其他證據(jù)的,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;沒有被告人供述,證據(jù)確實、充分的,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。(來源 云南法制報 閔以榮 王子康)
責編:曹曉林
一審:曹曉林
二審:喻志科
三審:周韜
來源:新湖南客戶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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