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動車主避讓小狗摔傷,誰擔責?

何金燕   湖南日報·新湖南客戶端   2025-03-13 21:18:30

湖南日報全媒體記者 何金燕 通訊員 陳梓嫻

【故事】

當下,寵物狗已經成為許多家庭的一員,隨之而來的法律糾紛也越來越多。電動車駕駛人為了避讓狗而摔傷,事故責任怎么劃分?近日,瀏陽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例。

兩年前,鄭軍騎著電動車走在鄉(xiāng)間的小路上,突然躥出一條小狗。一腳急剎下去,狗是避開了,鄭軍卻摔傷骨折,住院治療花費7000多元。經司法鑒定,鄭軍右膝關節(jié)損傷術后構成十級傷殘,后續(xù)康復治療費用需1萬元左右。

事發(fā)后,鄭軍將小狗主人孫強夫婦訴至法院索賠。法院經查明認定,判決孫強夫婦擔責四成,賠償鄭軍各項損失共計6萬余元。

【說“法”】

瀏陽市人民法院大瑤法庭副庭長 羅勇

《民法典》第1245條規(guī)定,飼養(yǎng)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,動物飼養(yǎng)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;但是,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。

飼養(yǎng)動物致人損害責任不同于一般侵權責任,飼養(yǎng)人承擔責任需以“未履行管理義務”為前提。判斷是否構成“未履行管理義務”,應結合動物飼養(yǎng)的具體場景、損害發(fā)生的時間、地點及飼養(yǎng)人實際管控措施等因素綜合分析,既要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,亦需避免對飼養(yǎng)人責任的不當擴大。

本案中,孫強夫婦作為小狗的飼養(yǎng)人和管理人,發(fā)現(xiàn)小狗沖出家門后未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,最終導致鄭軍為避讓而摔倒受傷,明顯未盡到管理義務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同時,鄭軍駕駛電動車時未充分履行自身安全注意義務,遇到突發(fā)情況未及時采取安全避讓措施,其自身存在重大過失,亦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。

值得提醒的是,各位動物飼養(yǎng)人和管理人須嚴格履行動物管理義務,避免動物危害公共安全;駕駛人要文明駕駛,在駕駛途中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,合理謹慎應對突發(fā)狀況。

(文中當事人為化名)

責編:施泉江

一審:施泉江

二審:李茁

三審:唐婷

來源:湖南日報·新湖南客戶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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