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湘都市報 2025-03-30 20:11:51
三湘都市報·新湖南客戶端3月30日訊(全媒體記者 虢燦 通訊員 劉思 吳蘇)新車才買7天,就被別的車追尾,車尾部受損嚴重,換了26項配件,盡管對方車輛全責全額支付了維修費用,但看著新車變“事故車”的李先生仍把對方車主及其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,索賠車輛貶值損失等共計2萬余元。岳陽汨羅法院今天通報了這起案件。
剛買7天的新車被撞變形
2024年4月,李先生花了12萬余元買了一臺新的小車,支付了購車款,并注冊登記。哪知幾天后他開車出門時,被后方一輛小車追尾撞上,兩車受損,交警部門認定,后車司機張某在同車道行駛中,不按規(guī)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,負事故全部責任,李先生無責。
才買的新車被撞得變了形,李先生送去維修,維修清單顯示,該車尾部多部位嚴重損傷、更換配件26項,維修價格達1.6萬元。對方投保的保險公司支付了維修費用,盡管車輛修好了,但李先生仍覺得自己損失不小,他起訴到法院,要求張某及保險公司賠償車輛貶值損失等共計2萬余元。
法院:車輛貶值損失考慮多個因素
法院審理認為,車輛貶值損失是指車輛發(fā)生事故后,經(jīng)過專業(yè)維修后外觀恢復并可繼續(xù)使用,但其安全性、舒適性、駕駛操控性等性能無法恢復到事故前而使車輛價值有所降低,事故后車輛價值與正常使用情況下無事故車輛的價值之差。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確指出:目前對車輛貶值損失的賠償持謹慎態(tài)度,原則上不予支持,但在少數(shù)特殊、極端情形下,可以考慮適當賠償。
本案中,李先生的新車僅購買7天就發(fā)生交通事故,且從維修清單來看,該車因事故導致尾部后杠、后圍板等部位嚴重損傷、更換配件26項,維修價格達1.6萬元。車輛修復后受維修工藝、配件等影響難達原裝配質量,致使用壽命、密封性、舒適性等性能下降,車輛基數(shù)指標難以達到事故前的狀態(tài)。此外,考慮到原告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擔任何責任,因此,對李先生關于車輛貶值損失的主張,法院予以支持。關于貶值損失的具體金額,綜合車輛購買時間、受損程度、實際修理情況等因素,酌情支持5000元。法院判決由對方車輛的保險公司支付李先生5000元?,F(xiàn)該案已生效,并履行完畢。
法官介紹,本案當事人購買車輛僅7天就被追尾,無疑是“飛來橫禍”,但目前對于交通事故中車輛貶值損失是否賠償仍持謹慎態(tài)度,主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:在責任劃分中,請求賠償方的責任程度較低;在受損部位中,應當有關鍵部件受損,足以影響車輛價值;在索賠程序上,最好應當由專業(yè)鑒定機構進行鑒定,確定相關貶值金額;為待售車輛或者較新車齡。
責編:虢燦
一審:虢燦
二審:朱蓉
三審:丁興威
來源:三湘都市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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